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旺苍县某某购物超市销售的墨汁未标注适用人群和▷●★“沃柑▪◆◇”存在反向抹零投诉举报的回复》(以下简称“《投诉举报的回复》▷◁▲”)中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9月22日收悉○▲•,经审查,于2025年9月26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1日作出的《投诉举报的回复》中不予立案的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做。
一、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未在产品标签上标注警示标语●▽,违反了:《GB 21027-2020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第6.2凡本标准涵盖的产品(参见附录G),应在产品或其最小包装或其销售包装上标明★▪○“本产品适合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的学生使用▼”或“适用年龄:6岁至14岁”。
二▲=▼、申请人认为应当按照其《产品质量法》等法规进行立案处罚。本案中,被申请人的回复仅仅为涉案产品上的执行标准没有规定需要进行标识警示标语而不予立案•◁,未进行全面核查★。被申请人明显是在未充分核查的情况下单方面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为,未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并且《GB21027-2020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为强制性标准,涉案产品未进行标注相关标识属于违法,所以该不予立案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参考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召回部分马可C810方的水溶彩色铅笔48色铁盒,可以证明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成立。)
三、被申请人未说明多收费合法,缺少法律依据以及事实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本案中,被举报人这种未经本人同意,私自以四舍五入方式多收取费用的行为,明显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严重违反了该法条规定。
厘作为货币单位,虽在日常生活中较少使用,但依然是法定货币单位“元◁、角、分▲★、厘▼、毫”体系中的一环,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并非被申请人所认为的该行为属于正常销售。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货币单位的体系完整性进行了明确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否定其中某一单位的法法定地位。
四、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未告知多收取费用,违反公平交易原则。被申请人以“该行为属于正常销售△•,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属于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和适用。法定价格单位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厘作为其中一员,受到法律的保护•。被举报人利用四舍五入多收两厘钱,本质上就是违反价格法的行为,被申请人不能因为对自身认知习惯就不予立案。
即使按照市场交易习惯◇●□,“四舍五入”也应当建立在双方自愿★=、公平的基础上。被举报人单方面进行•■“五入▷○=”多收费,侵害了申请人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被申请人对这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不予立案,未能充分履行其市场监管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定职责
关于申请人在履职申请中提及的…■★:本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主管部门处置加害人的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特向贵局提出履职申请•☆,请贵部门综上依法履行职责,核定侵权事实....=-.▼◁..的相关事项,被申请人在答复中不涉及该部分内容,故遗漏履职内容。参照◁☆:汨政行复字(2025)014号=。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原告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特此申请复议△■○。
4☆--.《汨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汨政行复字(2025)014号复印件;
5.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召回部分马可C810方的水溶彩色铅笔48色铁盒复印件▷-□;
2025年8月14日,我局收到申请人书面邮寄的标题为《履职申请书》的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举报第三人销售的墨汁未标注适用人群和“沃柑”存在反向抹零★▲•。2025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第三人涉嫌销售的墨汁未标注适用人群和“沃柑”存在反向抹零进行了现场核实,该超市销售的墨汁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T34851-2017,该标准未要求必须标注申请人提到的内容,“沃柑”称重计价时将3◁-▪.02784元计价为3●.03元属于正常销售☆○,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我局决定不予立案调查;申请人提出的依照法律规定退回购物款和赔偿的诉求,被投诉人现场明确表示只同意现场调解▲★,2025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进行现场调解■-,申请人表示不能到现场◁●,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建议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5年8月21日-▷,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给予书面回复,同时对其提出的举报奖励一事依法作出回复。
二◁=、申请人认为墨汁未在产品标签上标注警示标语违反了《GB21027-2020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第6.2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查处并不成立
《GB21027-2020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学生使用的用于学习的用品,包括水彩画颜料、蜡笔、油画棒、彩泥、橡皮擦■•、修正液▼、修正带、修正贴★=、修正笔、液体胶▷、固体胶■、浆糊、水彩笔、自来水笔、油墨圆珠笔、中性墨水圆珠笔、水性墨水圆珠笔、记号笔、白板笔、荧光笔、铅笔、活动铅笔、墨水、铅芯•▼▽、绘图仪尺(直尺、三角尺=、比例尺、量角器、绘图模板▲…,不包含丁字尺)、学生圆规、课业簿册☆•、书套、书包…、笔袋、文具剪刀、文具盒▪、手动削笔机、卷笔刀、美工刀等学生用品。”-□=、“本标准不适用于以14周岁以上学生为使用对象的和专业人员使用的文具产品。□○”,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墨汁标注的执行标准为 GB/T34851-2017(文房四宝 墨汁)○••,该标准未要求必须标注申请人提到的内容。
三=○…、申请人认为第三人■“沃柑”称重计价时将3.02784元计价为3▲=●.03元进行收取属于加价出售商品、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并不成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指出○: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分(不含)以下四舍五入•=▲,属于正常交易行为,因为我国最小币值为分☆□,如果不采取四舍五入方式收费,商家无法找零。依据2022年4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6号《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该超市结算方式不属于该规定第十九条中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该超市行为属于正常销售,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并无不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1月8日发布的《电子计价秤型式评价大纲(试行)》(JJF2184-2025,2026年1月8日实施)7.3.1“付款金额应由被称物的重量值与单价的乘积得出。付款金额应遵循四舍五入的原则,精确到最小的货币单位,付款金额的最小分度值应为人民币的△•=“分”值。与单价和被称物重量值一起在秤上显示。”。被举报人◁▽▲“沃柑”称重计价时将3◁.02784元计价为3•◁■.03元的行为并无不当,属于正常销售。
四、申请人长期、反复提出投诉举报,明显超过必要、合理的限度,超出正常的维权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市场监管系统相关信息表明,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在该平台投诉达131次,举报达168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等上述规定,法律保护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权益;而申请人有针对性地多次•▲…、多家、集中购买商品继而投诉举报并要求赔偿,申请人以所购产品存在问题▷,长期向相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其消费行为有别于一般消费者=-,具有牟利性质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进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向我局投诉举报后又向旺苍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缺乏需要保护的合法利益。故应认定申请人投诉事项不存在需要保护的消费者权益,不属于受理范围。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合法恰当•☆,申请人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其复议请求不应支持。请求旺苍县人民政府维持答复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
2025年7月23日,申请人在第三人处购买了案涉产品书画墨汁一瓶和沃柑一份▽•●,购物小票上面显示:书画墨汁◁:数量1,单价★△=:6★▼….00,金额6△-.00元;沃柑数量○▼:0★◇-.304•…△,单价▽■:9.96,金额◁■•:3.03元;购物袋(小):数量1=,单价0.20,金额0.2元,合计9.23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销售的墨汁的包装上未标明“本产品适合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的学生使用”或“适用年龄:6岁至14岁○…▪”,销售的沃柑存在反向抹零情况▪,故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第三人,责令第三人退款赔偿申请人并奖励申请人●。
2025年8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送的《履职申请书》▽▲,2025年8月15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第三人涉嫌销售的墨汁未标注适用人群和▷“沃柑”存在反向抹零进行了现场核实,经核实□△…,该超市销售的墨汁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T34851-2017,该标准未要求必须标注申请人提到的“本产品适合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的学生使用”或“适用年龄☆▲=:6岁至14岁”内容,-“沃柑”称重计价时将3.02784元计价为3.03元属于正常销售,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的回复》决定不予立案调查◇▽=,申请人提出的依照法律规定退回购物款和赔偿的诉求▷▲,第三人现场明确表示只同意现场调解,同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进行现场调解,申请人表示不能到现场•▪,后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
2025年8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的回复》并于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的回复》★,于2025年9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具有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的回复》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2025年8月1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第三人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查明:该超市销售的墨汁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T34851-2017,该标准未要求必须标注申请人提到的“本产品适合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的学生使用☆△=”或●-“适用年龄■:6岁至14岁”内容,□▲◇“沃柑”称重计价时将3◆.02784元计价为3■★.03元属于正常销售,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依照法律规定退回购物款和赔偿的诉求,第三人现场明确表示只同意现场调解,同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进行现场调解,申请人表示不能到现场,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本案中,第三人在现场调查时明确表示只同意现场调解,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进行现场调解○◁,申请人表示不能到现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终止调解的情形-。
《GB21027-2020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学生使用的用于学习的用品,包括水彩画颜料☆▷◆、蜡笔、油画棒□、彩泥▼、橡皮擦、修正液、修正带、修正贴、修正笔、液体胶、固体胶▪◇☆、浆糊、水彩笔、自来水笔、油墨圆珠笔、中性墨水圆珠笔、水性墨水圆珠笔◁△、记号笔、白板笔○☆◇、荧光笔、铅笔、活动铅笔▼▷△、墨水、铅芯、绘图仪尺(直尺、三角尺、比例尺、量角器、绘图模板▪,不包含丁字尺)、学生圆规、课业簿册、书套-•、书包、笔袋、文具剪刀、文具盒=、手动削笔机、卷笔刀=…★、美工刀等学生用品○▷。本标准不适用于以14周岁以上学生为使用对象的和专业人员使用的文具产品。”,而本案中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墨汁标注的执行标准为 GB/T34851-2017(文房四宝 墨汁)■,该标准未要求必须标注申请人提到的内容★▪。
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4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第十九条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三)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减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1月8日发布的《电子计价秤型式评价大纲(试行)》(JJF2184-2025,2026年1月8日实施)7•◁•.3.1“付款金额应由被称物的重量值与单价的乘积得出。付款金额应遵循四舍五入的原则★•,精确到最小的货币单位◁▲▲,付款金额的最小分度值应为人民币的“分”值。与单价和被称物重量值一起在秤上显示。”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申请人购买的沃柑价值为0-○.304×9.96=3.02784元,四舍五入3○◆★.03元,该付款金额遵循四舍五入的原则,精确到最小分度值人民币的“分”值-,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
根据上述规定第三人销售的墨汁以及沃柑的行为并无不当,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以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4日收到《履职申请书》▽△□,2025年8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的回复》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的回复》符合上述投诉举报处理的程序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